明知醉酒仍驾车 发生事故担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9-03-05 11:12 大字

和受害人一起饮酒,明知其已醉酒,还让其驾车并载带自己,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死者张某一起饮酒的被告李某,赔偿张某5名近亲属损失4万余元。

2017年9月19日晚,张某与李某、王某及两名朋友一起吃饭饮酒。酒宴结束约22时许,醉酒的张某驾驶李某的二轮摩托车载带李某回家,行驶至颍上县一路口左转弯时,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无证驾驶的刘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该车所有人是马某),李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经送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去世后,张某的5名近亲属、李某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马某和刘某,要求赔偿损失。

颍上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张某5名近亲属损失合计为64万余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26.9万余元,合计赔偿37.4万余元,尚有26.9万余元损失未赔偿。张某5名近亲属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剩余的26.9万余元,两人拒绝,张某的5名近亲属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驾驶行为导致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王某等人与张某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具有相互提示义务。餐饮结束后各自离开,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并载带李某,因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李某应当知道张某饮酒、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其不进行提示还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给张某驾驶并载带自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的损害后果因交通事故而产生,不是醉酒本身直接导致的,王某的餐饮行为与张某的驾驶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张某的5名近亲属也没有提供王某对张某劝酒致其醉酒的证据,没有提供张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时王某在场而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因此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5名近亲属的剩余损失为26.9万余元。经查李某在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放弃了应当由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张某5名近亲属剩余损失15%的赔偿责任, 4万余元,计 其余损失由张某的5名近亲属自行承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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