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伤人生纠纷 法情理交融巧化解

颍州晚报 2019-01-25 11:48 大字

“上次调解的赔偿款可支付到位吗?对调解结果可满意呢?”日前,颍上县迪沟镇调委会调解员对黄某某申请调解的一起纠纷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协议,都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这让迪沟镇调委会的调解员们颇感欣慰。

2018年7月28日上午,黄某某在颍上县迪沟镇某某村给本镇彭某某建厂房时,被吊机上掉落的物品砸伤,黄某某被紧急送往迪沟镇一家医院治疗,经检查黄某某腰椎骨一处骨裂骨折,不适合手术治疗,医院决定为其实行保守治疗。

起初,彭某某一直积极配合,按时交付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是随着黄某某伤情的好转和提出的条件越来越高,彭某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对此事不闻不问,双方为继续支付医疗费和民事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为此,黄某某亲属找到迪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给予调解。

迪沟镇调委会收到黄某某的调解申请后,对此事非常重视。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又安排调解员向还在住院治疗的黄某某了解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又看望慰问了黄某某,对其进行安慰,安抚黄某某及其家属的情绪,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经调解员与当事各方接触了解,本案伤者黄某某及其家属方认为黄某某是给彭某某建厂房期间,被吊机上掉落的物体砸伤,而且彭某某没有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对黄某某造成的伤害,理应承担工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义务。

但彭某某认为,黄某某给自己建设厂房受伤的情况属实,也承认没有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黄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在高空作业下的吊机下面干活,有一定的风险,应该自觉远离,但黄某某没有远离,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事故发生后,自己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的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而现在黄某某及其亲属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己不能接受。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是调解这起纠纷的关键。为圆满化解这起矛盾纠纷,调解员从法、情、理三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邀请迪沟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此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和法律关系,并结合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请镇、村干部协助做彭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并解释工伤赔偿标准,帮助其明确合理的赔偿要求。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彭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员积极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9月3日,双方在迪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黄某某在彭某某建设的厂房内干活时被吊机上掉落的物品砸伤,彭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黄某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6000元、生活费2000元,彭某某已经支付,彭某某再一次性支付黄某某护理费、营养费、下一步治疗费等费用2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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