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法援助力讨回公道
2017年7月25日20时03分,受援人胡某驾驶皖K79223牌照雅阁牌小型轿车(载带杜某某等人)沿新S102线管仲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五里湖桥路段时,撞上五里湖桥东侧桥体中央隔离墩,造成胡某等人受伤、受援人之子杜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7年9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作为事发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养护部门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援人夫妇均系农民,该起交通事故也造成了受援人胡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胡某等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路管养部门没有尽到管养职责及时修缮道路交通标识标志,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侵权责任案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正确界定侵权主体。
2017年10月9日,拿到受援人胡某的伤残等级评定等鉴定意见之后,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计算编制好《赔偿清单》,代书《民事诉状》,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受援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施救拖车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29158.03元。11月9日,本案在颍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辩称的:涉案路段管理人系1.阜阳市公路局颍上县分局,被告阜阳市公路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该起交通事2.故系驾驶人胡某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等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承办律师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逐一据理反驳,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阜阳市公路局负有新S102线省道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养护保障、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保护公路设施完好的法定职责。新S102线省道干线五里湖桥东侧桥体中央隔离墩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颍公交认字[2017]54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并无不当,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合法有据被法院完全采纳。2018年2月13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受援人损失215759.8元。
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认为自己不是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13日,本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承办律师继续坚持一审中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着过错,因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表示愿意调解,后在二审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受援人与上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受援人19万元。
(程贯宇杨守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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