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猕猴 判刑并处罚金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猕猴一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经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李某进行社区评估认为,两被告人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在社区服刑。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安徽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认识张某(另案处理)欲购买猴子饲养,谈妥后被告人李某驾驶汽车载带王某到东至县从张某处以9500元的价格收购一只猴子,并将猴子运送至王某家。经鉴定,王某购买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猕猴现已送往江苏省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暂养。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饲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帮助收购并运输,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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