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非法无效所获钱款理应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合法,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3.4万余元。
张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6年12月份,张某口头委托李某为其子女办理在苏州市某学校上学相关事宜,李某称不收取张某的报酬,但找人办事需花钱。2017年1月4日,张某给付李某现金2万元,李某出具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李某/2017年1月4日”;此后张某又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4月25日、6月2日、8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李某1680元、5000元、2000元、5000元;因李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张某要求其退款,李某称先返还3万元,要求张某提供其公司名称及账号,同时支付1200元开票费。为此张某将其公司营业执照拍照后发给李某,又以微信支付方式给付李某1200元。但李某一直未将3万元返还给张某,张某起诉到颍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就委托事项达成了一致,且张某已将委托款3.4万余元支付给了李某,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应当具有合法性,李某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使张某子女能够上小学的目的,其行为不但干扰了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平等上学权利,该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为无效。依法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要求李某返还3.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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