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实施故意伤害 戒毒后投案自首从轻判
少女张某因好奇心驱使,在损友引诱下频频吸毒,多次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仍不知悔改,最后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2年。
张某经教导后心生悔意,从强戒所出来后,第二天就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此前自己对被害人郝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26日,张某到颍上县某小学保安室找姥爷马某,遇到被害人郝某因丈夫与马某等人吃饭报账一事而在保安室附近辱骂马某。张某上前与郝某理论,双方发生打斗,张某踢了郝某的腰部。经鉴定,郝某腰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郝某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5月死亡。郝某死亡后,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张某表示谅解。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采用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行为已触犯刑律,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她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故从轻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
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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