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受伤会所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1-07 10:36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会所赔偿罗某损失77741.12元。

罗某是某健身会所的会员,赵某系该所教练。2016年7月24日,罗某在该健身会所学习散打。练习后空翻时,赵某没有扶住罗某,因地滑罗某不慎摔伤。罗某伤后住院治疗,第一次花去医疗费10432.59元。半年多后,罗某第二次住院治疗又花去医疗费6401.82元。经司法鉴定罗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罗某将某健身会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某健身会所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运动场所地滑、教练没有扶住,导致罗某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罗某多次在该所训练,对自身安全没有做到应尽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失,可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赵某系该健身会所的从业人员,训练过程中导致罗某损伤,系职务行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酌定罗某与健身会所之间的责任比例为2∶8。健身会所对罗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庭审时表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按照本院庭审时的通知递交书面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依法法院确定罗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97176.41元,某健身会所应赔偿77741.12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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