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翻油锅,热油洒向路人 这场事故中,谁应赔偿路人的损失?

颍州晚报 2018-09-19 01:08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斌)以前,在一些乡镇道路上,路边摆摊比较常见,但其中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不,颍上县的刘某在路边摆摊卖炸鸡,不料一辆四轮电动车驶来,摊子被掀翻,路人被烫伤……

去年11月11日,刘某在颍上县迪沟镇附近一条道路护栏内侧摆了一口大锅卖炸鸡。

大概11点钟左右,张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自北向南回家,当行驶至刘某摆摊的位置时,因操作不慎,四轮电动车与刘某的炸鸡油锅相撞。巧的是,热油正好洒到了路过附近的群众李某身上。

随后,李某被送往颍上某医院住院治疗。因身上多处烫伤,李某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近46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医疗费1200元。

去年12月28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损伤误工期限为90日;伤后30日内需要设1人护理;营养期30日。

出院后,李某拿着医疗费单据找到张某和刘某要求赔偿。可三方就赔偿数额和赔偿的比例分歧较大,最终协商失败。

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经过张某申请,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李某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近日,颍上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某占道经营,其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1.1万余元,被告刘某赔偿4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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