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防护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8-05-07 10:36 大字

因未能及时巡查、清除道路障碍物,4月1日,位于颍上县境内的安徽省南照淮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依法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李某近亲属各项损失39350.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2017年6月24日21时许,颍上人李某携其妻、其父等5人,驾驶“奔牛”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红星镇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驶上堆积在该公路桥道路上的混凝土堆,导致车辆侧翻,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拖拉机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观察,操作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大桥道路未经任何许可堆放混凝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李某近亲属将该大桥道路的管理者安徽省南照淮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争议,结合事故责任,安徽省南照大桥管理处未能对该大桥道路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担责20%。根据李某的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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