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伤理当获赔

安徽法制报 2018-04-03 11:48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颍上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37824元。

李某在该公司从事建筑工地勤杂工,月平均工资3600元,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25日,李某在该公司升压站二楼平台扛板子时,左手不慎被支撑架子的钢管砸伤,经诊断为左手指单个手指离断。2016年10月9日经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17日经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

李某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自己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9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交李某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庭审查明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劳动报酬,依法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李某陈述,其月工资为3600元。经查,阜阳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03元。李某主张按照其月平均工资3600元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李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根据阜阳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李某护理费应为3874.6元,李某仅请求支付2924元,故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护理费2924元。根据李某伤情,李某的停工留薪期确定为3个月,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3个月工资10800元。

综上,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李某上述款项费用合计137824元,依法由该公司支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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