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减产才知种子早禁售
汤先生是阜阳颍上县人,苏某某是销售种子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汤先生向苏某某订购约150亩的“皖稻51号(87641)”晚稻秧苗。同年3月9日,凤台县丰苗种子农药经营部(下称丰苗经营部)将稻种送至苏某某处。之后,苏某某将稻种培育成秧苗转售汤先生。收获时,汤先生发现水稻大量减产。因此怀疑是种子问题。 2014年9月,专家调查发现,早在2012年省农委已公告停止生产、推广此品种。
此后,汤先生便将苏某某、丰苗经营部及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万余元。庐阳区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1月16日省农委公告载明,涉案稻种停止生产,自2013年11月16日停止经营、推广。汤先生提供的标有“种业公司”字样的稻种包装袋显示,包装袋上加贴了纸质标签,上面的生产日期为“2013-09”,撕开标签后,生产日期却为“2011-09”。
法院认为,稻种包装标识不规范,加之稻种存缺陷被明令停止生产,是造成减产的原因之一。另外,当年的天气原因也是原因之一。那到底谁来担责呢?法院一审判决,丰苗经营部应承担80%的责任。苏某某也应承担20%的责任。各赔偿汤先生4.6万余元和1.1万余元。种业公司因证据不足,无责。 记者张剑
粒粒辛苦
阜阳一农户因水稻减产,后得知其购买的水稻种子已是省农委明令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的,遂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近日,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个经销商对农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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