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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寄我退 文件跑路颖上一强拆违建案被部门之间“踢来踢去”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9-20 00:00 大字

[摘要]颖上一强拆违建案被部门之间“踢来踢去”

■ 本报记者 胡明兵文/图

9月13日中午,站在自家已堆满砖坯的土地上,手拿已经生效却形同空文的处罚文件,老李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这脆弱的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他实在想不通:“这土地也是国家应该保护的啊,为什么就没人来保护呢? ”

老李是颍上县谢桥镇兰庙社区鲍庄农民,他有四五亩地被人占去建设窑厂,为此他四处信访。 2015年12月2日,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给他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中写道:经查,王某在兰庙社区鲍庄所建窑厂是兰庙社区塌陷区范围内最早建的一座窑,后为扩大生产,王某又在该窑区增加一座窑厂,该窑厂建窑属违法用地,其行为已由县国土局立案查处,并且已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该信访答复意见书中,颍上县国土局还对兰小海窑厂和兰庙村部门前某节能窑厂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了说明,该局已对这两处窑厂立案调查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没来强制执行,窑厂一处没少,大烟囱依然高耸入云。 ”这让老李万分不解,他只得向本报投诉。本报记者首先联系了颍上县法院,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执行案件法院没有立案,没有案号,申请执行需要履行很多手续,申请材料如果只是通过邮寄方式,是不符合法院立案规定的。

而在颍上县国土局负责执法监察工作的朱科则告诉记者,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土部门没有执行权,处罚以后,如果被处罚对象不执行处罚,国土局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个案件申请执行时该局都有工作人员去法院办理手续,但颍上县法院不收材料,也不受理案件。该局工作人员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材料邮寄至法院。但法院每次都会退回来,材料退回后放在国土局,此事就不了了之,这样就造成国土局的处罚文件形同空文的局面。

他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只得再次联系颍上县法院,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院不受理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记者了解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颍上县国土局认为该局没执法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颍上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该院不应受理国土局提出的执行申请。看似两方都有道理,但这个“法”究竟该谁去执?冒着黑烟囱的窑厂非法占地,究竟该谁去管?是摆在颍上县各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的问题。总不能让这种违法占地行为成为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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