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案二判”昨日再审 记者 雷强
同一案件事实,两种判决。2010年9月7日,本报以《一个案件竟现两版本判决》为题进行报道。2010年10月11日,阜阳中院再审后,对此案出现的两个版本判决分别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裁定,撤销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决和阜阳市中院二审判决,发回颍上县法院重审。昨日,颍上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荒唐:一个事实出现两种判决
“感谢媒体的监督,终于迎来了一丝曙光。”看到记者,颍上县的李士友拿出两份由阜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表情虽然无奈但又透露出一丝喜悦。
据阜阳中院民事再审裁定书载明,颍上县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彭善来、王亚文合伙,意在颍上县六十铺镇开办加油站,便口头委托原告李士友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约定报酬为46万元。李士友接受委托后,以彭善来的名义办理了相关证件。2004年11月25日,颍上县工商局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两被告应按约给原告报酬46万元。随后,彭善来、王亚文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9月17日,阜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颍上县法院作出的另一份判决书载明,此案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为彭善来、王亚文、赵光颖。 法院认定,被告李士友基于委托合同的理由已经过审判和执行,依法依理应向原告交付完整的加油站经营资料。既然被告李士友不能提供相关主要证据手续,也就不能表明其已完成了委托义务,应当把相关费用退还原告。
纠正:再审认定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阜阳中院再审认为, 彭善来、王亚文、赵光颍诉李士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确有错误。遂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决和阜阳市中院二审判决,发回颍上县法院重审。同样,对于李士友诉彭善来、王亚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决和阜阳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案件发回颍上县法院重审。
现场:被告律师代理资格受当场质疑
昨日,颍上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仍旧围绕着一审判决时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辩论和举证。但在此之前,原告方律师当庭抛出了一枚“重磅炸弹”,其在法庭审核诉讼参与人身份问题时,当庭要求审核被告彭善来、王亚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其表示,彭善来、王亚文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委托书当事人签名系假冒。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签名是彭、王两人签好后用传真从北京传给他的。对于彭、王两人签名的真实性问题,原告方当场要求法庭对笔迹进行鉴定。
最终,经过长达数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庭宣布休庭。在休庭前,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对此,原告李士友当场表示拒绝调解。
法院:肯定会严格审理公正判决
“此次案件的审理,院里面很重视,院长曾多次过问此案,要求一定要严格审理,作出公正判决。”在颍上县法院,提及此案的情况,该院研究室主任李斌告诉记者,在本报对此事作出追踪报道后,法院方面积极对待,认真研究了案情,肯定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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