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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一法官造假判案跌入囚笼 潘书培 高仕鲁 记者 雷强

市场星报 2011-04-24 06:25 大字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可身为法官的纪某在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日前,涉案的5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药材生意遇“李鬼”损失惨重

安徽阜阳市太和县是全国最大的药品集散地之一,客商云集。看到别人靠经营药品发了财,于是孙某通过关系,成了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一名业务员,联合自己的亲戚李某、张某,做起了药生意。1998年11月3日,孙某从太和县某医药公司孔某处购进1000盒西安博爱牌“五灵丸”药品,批号980416,单价27.8元,总金额27800元。

同年11月6日,孙某等人将该批药品销售给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总医院,中原油田总医院在使用这批“五灵丸”过程中,于1998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工商管理局经济监察大队以假药查扣,认定这1000盒“五灵丸”属假冒药品,决定对中原油田总医院处以罚款115920元。孙某等人得知情况后及时给中原油田总医院补送了真药品,并为其付了100000元罚款。

为索赔,私自篡改合同

1999年初,孙某、李某、张某等人为了让太和县某医药公司职工孔某赔偿其损失,通过咨询,认为与中原油田总医院合同中约定,若出现假药处以十倍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更改为五倍,且将“五灵丸”药品的单价提高。于是,孙某指使张某到中原油田总医院伪造了一份编号为GX98501的供货合同,将原合同中的处罚倍数由十倍改为五倍、“五灵丸”药品的单价由33.6元改为39.1元。为了证明医院按合同执行了罚款,孙某又指使张某到中原油田总医院伪造了一份处罚通知。

1999年4月19日,孙某以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的名义,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太和县某医药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262400元。

法官联合当事人先造假再审判

太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由经济一庭办理,纪某担任本案主审法官。在孙某等人的申请下,1999年5月26日,法院查封了孔某价值30余万元的药品。在此期间,纪某与张某等人一起到河南濮阳核实上述证据,并调取了中原油田总医院相关账目,账目显示河南濮阳市中原油田总医院没有将上述罚款从亳州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的货款中划扣。纪某调查取证回来,接受李某、张某等人的吃请及礼品。

为了确保在诉讼中胜诉,孙某又指使李某到中原油田总医院找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伪造了一份中原油田总医院划扣亳州药品公司货款350520元的证明。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度,纪某弄虚作假,将该证明作为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1999年8月3日,纪某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1999)太经初字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和县某医药公司赔偿给原告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经济损失350520元。判决后,于1999年11月10日,执行了查扣的药品,给孔某造成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10多年后东窗事发跌入囚笼

据了解,此案由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侦查,由颍上上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作为主审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纪某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孙某、张某、李某为获得更多赔偿,共同计议,指使杨某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特征,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是中原油田总医院药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由于接受孙某等人的吃请,明知孙某等人为了诉讼需要虚假的证据,仍然帮助孙某等人更改合同,以中原油田的名义出具了处罚通知,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且属共同犯罪。

据此,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太和县法院法官纪某有期徒刑1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孙某、张某有期徒刑1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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