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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好心救人反成被告 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延误了发现救治的时机,应赔偿2.64万元 阜阳市检察院抗诉:三人积极救助行为值得肯定,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 李尚辉

市场星报 2010-12-03 08:30 大字

救助伤者是社会提倡一般公民应具有的精神,而家住颍上县半岗镇张郢村的徐国安、王春英老人和刘永芝大姐却因救人惹来一场官司,不仅成了被告,并且败诉,被判赔偿对方两万多元。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三位老人实在是不能接受和理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记者赶赴颍上县进行了调查。  

女子口吐白沫,3村民将其拉到马路边

2008年9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家住颍上县半岗镇张郢村的徐国安在去弟弟家的途中,发现一妇女倒在距离弟弟家不远处杂草丛中,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面部变形厉害。见此情形,徐国安就急忙喊来同村的刘永芝、王春英两人帮忙救助。

“我跑过去之后,看到那个妇女吐得很厉害,不能讲话,也不能动,浑身都是软的,我想给她水喝,她却不能喝。”王春英说,经过一番喊叫后,该妇女还是没有一点反应。

“当时我们三个都没认出这个妇女是谁,心想可能是附近村庄的。为了尽快找到她的家人,我们三人就用板车将她拉到了距事发地点约200米处的马路边上,因为马路边过往的行人比较多。我们一边走一边问过往行人是否认识该妇女,结果没有一个人认识。”徐国安告诉记者,拉到马路边后,该妇女还是没有任何反应,不知道其是死是活,来来往往的行人和围观的群众也没有人能够认出她是谁。

“天色渐渐黑了,由于还要农忙,我就回家,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徐国安说道。

死者竟是同村村民,发病时脸部变形

据报警者刘某介绍,他看到该妇女时,是第二天早晨,人躺在马路边,已经死亡。现场有很多人前来看,但都称不认识,也不知道该女子是从哪里来的,于是他就报了警。颍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经走访围观群众,均没有人能够认出。后来,公安机关因无法查明尸源,加之该尸体没有外伤,于是就按无名尸进行处理了,并把死者送到了殡仪馆。

“后来,同村的耿某在该妇女昏倒的草丛中找到了一张装在信封中的身份证,称死者正是自己一夜未归的妻子陈某。”徐国安说,耿某和他都是一个村的,而且两家住的也很近。陈某有心脏病,曾做过手术,心脏内装有起搏器。

徐国安告诉记者,“之前大家包括陈某的亲属都没有认出陈某,是因为其发病时脸部变形很厉害,浮肿,脸上一点皱纹都没有,50多岁的人变得像30多岁的人。”

做梦没想到成被告,死者丈夫要求赔偿

2008年10月11日,死者陈某的丈夫耿某把徐国安、刘永芝、王春英三位参与施救人员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在陈某昏倒后,徐国安等三人擅自移动陈某,延误了抢救时间,致陈某死亡,并请求法院判令三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

对于耿某的这一做法,徐国安、刘永芝、王春英均不能接受和理解。“陈某的尸体火化后,其丈夫耿某就带着家人和我们闹,要求我们赔礼道歉和赔偿。这是我们做梦都没有想到的,因为我们是好心救人,并没有做错什么。”徐国安说,“幸亏当时我喊了两个人一起救助,要是一个人就更说不清了。”

徐国安还告诉记者,在没到法庭前,村干部也出来多次协调,让他上门道歉,但都被他拒绝了,因为他本来就够委屈的。“当时我们出于好心救人,否则也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把陈某抬上板车,拉到路边让人辨认,真没想到做好事竟会落这样的下场。如果早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们当时就不救了。”年近8旬的王春英说。

县法院:被告负有次要责任,应当赔偿

2009年2月27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死者陈某发病昏倒,三被告发现后可以拨打120求助或报警,也可以告知其家人,三被告和死者是邻居,却称不认识死者,有悖常理。在没有报警或求助医疗机构,或告知其家人情况下将死者移至别处,客观上延误了被其家人发现救治的时机。但死者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三被告行为是死者死亡的次要原因,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三被告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64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徐国安等被告更是不能接受。徐国安、刘永芝、王春英均认为,他将陈某移至公路边是积极救治的行为,这没有什么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陈某生前是很瘦的,由于病发后脸部浮肿,严重变形,死者的亲属当时都没认出来死者是谁,我们怎么能认出呢?如果当时能认出来,我们可能还会把陈某移至路边,让他人辨认,怎能不通知其家人呢?” 徐国安说。

市检察院:三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不服法院的判决,随后,徐国安等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检察院认为,徐国安等三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对陈某实施救助,是社会提倡一般公民应具有的救死扶伤的精神,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当三被告发现陈某昏厥后,并未视而不见,而是积极救助,其行为应当给予肯定。

另外,由于陈某自身疾病而导致昏厥,面部变形,不易辨别身份。三人将陈某移至路边让人辨认,救助方法虽简单,但为路人及其亲属及时辨认和救助提供了便利条件,而非延误了发现救治时机。即使陈某死亡与三人的搬运行为有关,但因三人生活在偏僻的农村,而且被告王春英年近80岁,徐国安60多岁,刘永芝是年近50岁的村妇,救护常识受其年龄、阅历、认识能力及客观条件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在不明陈某昏厥原因的情况下,不能以专业的救护常识去要求一般公民。

因此,三人移动陈某是否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无能力预见,不存在过错。综上,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陈某人身的侵权,不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18日,根据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理,但维持了原判。

“我们没有过错,我们不会赔偿一分钱的,再说我们都是老人,也没有能力赔偿。” 徐国安表示。

编 后

本案中,徐国安等三老人的遭遇,不由让我们想起了几年前的“南京彭宇案”。为何类似的剧情和无奈总是在上演?当老人摔倒在路边,却无人敢扶。当习惯性质疑已逐渐成为“社会通病”,我们身处的会是怎样冷漠的世界?如果徐国安等人不把发病的女子用板车拉到路边,又怎么会成为被告?或许,很多时候明哲保身的确是“正确的无奈选择” 。

“好心救人反成被告”,不仅伤害了善良的当事人,更使做好事变得异常艰难。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看到了检察院的抗诉,我们听到了“三人积极救助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不应承担责任”这样的给力。

我们的社会中,其实不缺乏好心人。大力弘扬正气,给做好事者以公正评价,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保持足够的温暖。刘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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