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如何把紧村财“笼子”?
■ 本报记者胡明兵
近日,太和县一读者向记者咨询:2017年,该村以土地复垦的名义得到 30万元资金,但村主任将这笔资金不入村账,据为己有,这种行为该怎么追究责任?群众有什么手段可以监督村集体财务?
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后得知,该村委会主任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上级拨付资金30万元,这种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有哪些手段监督村级财务,防止村集体资金被侵占,相关专家表示,村民可以依法要求村委会公开村级账目,监督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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