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检察院 跨省监督一起错判案件 是全市在社区矫正中发现错判并成功纠错的第一案

颍州晚报 2018-11-29 12:07 大字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撤销原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一年。这起由太和县检察院历时一年跨省监督的案件终于依法改判。

2017年10月,太和县检察院在进行日常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发现,太和县司法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不应当适用缓刑,原审判决有错误。

董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被太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3年7月因减余刑释放。2017年4月,董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根据刑法规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太和县检察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关于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发现该案线索后,太和县检察院迅速对该案进行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为使监督效果落到实处,该院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双线”监督方式:一方面于2017年10月向太和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出撤销董某某缓刑的建议。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异地联动,致函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建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已生效的错误刑事判决进行监督。

经依法监督,2018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再审该案,改判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是全市在社区矫正中发现错判案件并成功纠错的第一案。太和县检察院摒弃了检察建议“一发了事”的工作方式,对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做了新的有益尝试,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切实维护了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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