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太和县水务局未严管被起诉
[摘要]太和县水务局未严管被起诉
3人非法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太和县水务局发现后,限期令其取得相关手续,但对方迟迟没有办理,继续非法取水。
随后,太和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上述三人依然“我行我素”,于是,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起诉县水务局。
5月24日,太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对涉案违法取水人员的取水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法定职责。
太和县检察院诉称,两年前,太和县水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县税镇居民吴某、邹某,该县双浮镇某村村民夏某,在一处后院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
发现这一情况后,县水务局通过调查,确认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后,分别对其作出了罚款和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但收到该处罚后,上述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仍然继续非法取水经营浴池。
根据相关规定,县水务局负有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法定职责。
太和县检察院通过调查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后,于去年12月8日、22日就涉案的三位违法取水人员的处理,分别向水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当时,县水务局在一定期限内做出了检察建议书复函,表示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该案,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但截至今年3月初,公益诉讼人现场勘验核查,发现上述违法取水人员仍在非法取水经营浴池。
公益诉讼人认为,县水务局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水资源的法定职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为更好地保护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合法利用,日前,他们向太和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5月24日,太和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确认被告太和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限太和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涉案违法取水人员吴某、邹某、夏某的取水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法定职责。
法庭上,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太和县城乡环境。
太和县法院院长吴静介绍,取用地下水开浴池,导致地下水资源流失,及时阻止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水资源。谢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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