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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20元发臭排骨,获赔500元

颍州晚报 2016-11-23 17:15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朱娜 实习生 崔璐)在超市买排骨,回家发现排骨是臭的。市民找到该超市,工作人员却态度恶劣,互相推诿,不予处理。太和消协介入后,超市最终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赔偿500元的代价。

相信很多市民买东西时会遇到这样的事,损失虽小,该如何维权却是大事。

几天前,太和县的消费者钱女士晚上七点多时,在某超市购买了1.28斤排骨,每斤15.5元,总价19.8元。回家后,她才发现这些排骨是臭的,就返回超市反映情况。

不料,该超市客服经理却态度冷淡地说:“多大点事,不就是排骨臭了嘛,天热臭了正常。”随后,上述经理让钱女士找生鲜区负责人,可该负责人又让她找客服经理,两人互相推诿,直到晚上十点多也没能解决问题。对此,钱女士很是气愤,第二天上午就投诉到太和县消协。

消协接诉后,调查后确认钱女士投诉属实。随后,相关人员联系上该超市负责人车某。车某称超市刚开业不久,钱女士投诉的事自己不知情,并表示超市的确有过错,愿意依法赔偿,并当场向钱女士道歉。

24日,颍州晚报记者获悉,经协商,该超市赔偿钱女士500元。

说法

   太和县消协人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超市售卖变质发臭的排骨,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依法可最高获赔1000元。考虑到消费者主要是想讨说法,加之超市负责人积极主动赔礼、认错,最终消费者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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