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店受伤商家担责赔偿
2016年10月1日21点左右,消费者李某在太和县某洗浴汗蒸店消费,赤脚下楼时不小心踩空楼梯割伤脚后跟跟腱。某洗浴汗蒸店立即送李某入院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1600元。住院期间,李某要求某洗浴汗蒸店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10月9日李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李某了解了事情经过,经调查,李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联系某洗浴汗蒸店负责人宋某,宋某称消费者李某受伤的原因是其不小心踩空楼梯所致,过错在李某自身,洗浴汗蒸店出于人道已为其垫
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续的医疗费应由
其自身承担。李某称某洗浴汗蒸店没
有拖鞋向消费者提供,楼梯处未铺设
防滑垫,未有警示牌,其有一定的过
错。宋某承认其店无拖鞋的事实,但表
示楼梯处有警示牌。涉诉双方就自身是否有过错各持己见。经县消费者协会再次调解,某洗浴汗蒸店提出愿意承担李某的剩余医疗费2793元,但不同意承担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县消费者协会采用背对背调解,逐一向投诉当事人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表示各退一步,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洗浴汗蒸店支付李某剩余医疗费2793元,营养费207元,合计3000元。对此调解结果,李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洗浴过程中人身伤害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用于经营的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本案中,消费者没有看清楼梯台阶踩空致脚跟腱割伤其有一定的过错。但作为经营者,某洗浴汗蒸店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拖鞋,在楼梯台阶上未铺设防滑垫,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有过错。因此,某洗浴汗蒸店应当承担李某割伤脚跟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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