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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发臭猪排被罚上限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6-08-22 11:57 大字

7月22日上午,消费者钱女士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7月21日晚上7点多在太和县某超市购买了1.28斤猪排,单价15.5元/斤,总价19.8元。钱女士回家发现此排骨已经变质发臭,就立即到太和县某超市讨要说法。太和县某超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互相推诿,不予处理。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经调查,确认钱女士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迅速联系上某超市负责人车某。车某称其超市刚开业不久,对于钱女士的投诉情况,超市员工没有向其反映,接到电话才知道。钱女士称当晚她向某超市反映购买的猪排是发臭的,超市客服经理王某态度冷淡,说道:“多大的事,不就是排骨臭了嘛,天热臭了正常。 ”后让其找生鲜区负责人,该负责人又让其找客服经理,两人互相推诿,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多,也未解决问题。对某超市的恶劣行为,钱女士很气愤,要求某超市必须依法赔偿。某超市负责人车某表示超市的确有过错,愿意依法赔偿,并当场向钱女士道歉。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超市赔偿投诉人钱女士500元。对此结果,钱女士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此外,某超市售卖变质发臭的猪排,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消费者钱女士可依法最高获赔1000元。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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