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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手机屡屡黑屏功能故障商家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6-03-07 12:02 大字

1月28日,消费者刘某在太和县某手机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售价3100元。第二天,刘某用手机准备打电话发现黑屏,刘某以为是软件问题,自行恢复出厂设置后手机又正常了。 1月30日早上,该手机又出现黑屏现象,刘某随即持手机到某手机店反映,但在手机店该手机突然又自己恢复正常了,某手机店就让刘某将手机带回去再用用看。其后,刘某在使用手机过程中,该手机常在早上或晚上黑屏。2月3日上午,刘某再次到某手机店反映,要求换机,遭到店家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当天下午,刘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帮助其维权。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查看了刘某提供的消费凭证,了解了手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依法受理了刘某的投诉。经查,刘某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手机店店长张女士,张女士承认刘某所述属实,称店家不

为其换新机是因为该手机外观损坏

了,有磕碰的痕迹。对此,刘某称某手

机店卖的就是柜台展示的样机,且手

机售后曾拿着手机去后台检测,磕痕

并不是自己所为。张女士一再强调卖

给刘某的是从仓库拿的新机,并非样机,手机售后也不可能人为造成磕痕。投诉双方就手机磕痕各持己见,且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涉诉双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指出某手机店应该履行手机售后责任。经调解,某手机店同意为投诉人刘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机,对此调解结果,刘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手机屡屡黑屏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第六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本案中,刘某所购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就经常出现黑屏现象,属于功能性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某手机店退换货。某手机店应该履行三包义务,为刘某更换新机。

至于该案中涉诉双方争执的手机外观磕碰痕迹究竟系何方所为,因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店家不能提出系消费者所为的证据,则不能免除店方应承担的售后责任。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就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该认真检查商品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瑕疵,以免对日后维权产生困难。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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