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陶瑞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
故意杀人犯陶瑞,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太和县坟台镇陶楼村委会陶小庄30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创景小区2栋905室。2010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3年3月9日19时许,罪犯陶瑞与同案被告人杜二伟(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凌大塘城中村中部一非法经营的网吧上网时,因续费与网管员吴某某(被害人,殁年17岁)发生争执。杜二伟、罪犯陶瑞离开网吧后,杜二伟打电话要同案被告人龚成(已判刑)送三把砍刀到网吧附近,准备教训吴某某。龚成驾车赶到后,杜二伟从后备厢取一把砍刀与罪犯陶瑞返回网吧。杜二伟持刀恐吓吴某某,并扬言让其找人对打,然后与罪犯陶瑞离开网吧。19时15分许,罪犯陶瑞及杜二伟、龚成各持一把砍刀返回,见吴某某及其同学在网吧门口,便持刀冲向吴某某等人。罪犯陶瑞砍中吴某某右颈部一刀,然后与杜二伟、龚成逃离现场。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右椎动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于当晚死亡。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陶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陶瑞提出上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2014)皖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罪犯陶瑞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罪犯陶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陶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将罪犯陶瑞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院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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