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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故障拒不调换 消协调解维修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5-05-11 19:43 大字

太和讯 4月1日,太和县大新镇消费者翟女士向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月16日在太和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2598元。 2月24日,她发现该手机无外音,向某手机店反映情况,要求换新机。某手机店店员将该手机重启后恢复了正常。 2月27日,该手机又无外音,她再次向某手机店反映情况,要求换新机。某手机店提出需先找该品牌手机售后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翟女士同意将手机送检。其后,手机售后人员电话告知她该手机喇叭坏了,需要维修,翟女士不同意,要求换新机,手机售后人员告知她换新机直接找经销商。而某手机店以手机使用至今已超过15天包换期为由,不同意换新机,只同意维修。

接到翟女士的投诉后,县消协立即与某手机店负责人王某联系,了解事情的经过。经了解翟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王某称翟女士手机背面右下角有约0.5cm长的毁损印,无法为其换新机。翟女士认为该毁损印之前并没有,她老公替其取回手机,她回家给手机充电时才发现的,应该是某手机店所为。王某认为翟女士老公取手机时并未发现有毁损印,不承认是其所为。

消协工作人员向王某指出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翟女士购买的手机使用8日就出现无外音问题,属于功能性故障,恢复正常三天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仍在15日包换期内。翟女士要求换新机,某手机店应该为其更换,但鉴于手机有毁损,且毁损责任不明,消协工作人员提出投诉双方应各让一步。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投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手机店一周内为翟女士修好手机并赔偿其400元。翟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日前,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此起投诉结案。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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