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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伤人 主人赔偿

阜阳日报 2015-03-17 09:10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

都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可一旦没有看管好这个朋友,且放任其伤了人,主人就难辞其咎。日前,家住太和县蔡庙镇的张勋就因放养家犬伤了人而被法院判定需担责,因此赔偿受害人范华8万余元。

当天,范华骑电瓶车送孙子上学,路经张勋门口时,突然被其饲养的狗追咬住左腿裤脚。受到惊吓的范华因急于挣脱而撞到路旁树上,导致受伤,后被送往太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范华因足部挤压伤,致左足跟粉碎性骨折,足内、外侧弓结构破坏,评为九级伤残。这之后,范华虽伤愈出院,但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经当地居委会以及辖区派出所调解均未果,为此,范华诉至太和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饲养动物应按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勋饲养的家犬未按规定进行了散养,追咬途经的范华,导致范华受伤,对此,张勋作为家犬的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在责任,依法赔偿范华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定,张勋赔偿范华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后张勋因不服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为提供新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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