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棵榆树耗费九年光阴
话说1991年张家在太和县城关镇买下6间住宅,和祖居此地的王家为邻。王家居西,张家居东,两家之间有条东西通道,通道上有王氏之夫生前栽种的两棵榆树,其中一棵已有数十年树龄,葳蕤壮观。
1997年,张家兴建大门楼,靠东的一棵榆树与大门楼相距1.26米,与王家相距1.43米;靠西的一棵榆树与大门楼相距3.5米,与王家相距2.15米。
1998年之前,邻里关系尚好时,王家曾许诺砍伐位于张家门前的榆树,但未果。后来,榆树遮堵张家大门出口的一半,树根将地砖顶起,把大门楼下的水泥地面撑裂。
多年来,双方因相邻排水、通行经常发生纠纷。
2005年8月22日,张家认为两棵榆树已危及安全和通行,向太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家排除长在张家门前的两棵榆树。
王家毫不示弱,提起反诉:张家10年前搬来时,住宅院门是朝北方向,北邻东西小路,小路北边仍是小塘。那时东西路不是唯一出路,小路北边还有一条南北小路,后因张家填塘建房,致使这条南北小路被占用。王家的榆树已有60多年树龄,张家1997年建门楼时故意向西移建,不与榆树保持适当距离,现在榆树对张家出行没有造成妨碍。况且,张家新建住宅没经过规划,不拥有土地和房屋产权,为非法建筑,其建造的院墙压在了杨家的排水道上,致使不能正常排水。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张家院墙和门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东西通道为两家的唯一通道。王家的两棵榆树长在唯一通道上,妨碍了张家的通行,给他们生活带来了不便。一审判决:王家砍伐两棵榆树,驳回王家要求张家拆除院墙和门楼的诉讼请求。
两判违建方责任自负
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张家购买赵某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95.61平方米,有房屋5间,偏房1间。宅基四至表明北有一条小路为出路,东、西均为水塘。张家迁入此地后,没经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陆续填塘建房,扩大了房屋占地面积,加上北邻其他住户翻建房屋,宅基证上北面出路已不存在,张家只能从东西小道外出。1997年,张家修建门楼和院墙时,故意将门楼朝西修建。
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王家所有的两棵榆树已有数十年树龄,生长在先,张家违规填塘建房修建院墙及门楼在后,且张家在修建门楼时,故意改变历史通行出路状况,将门楼朝西移建,不与两棵榆树保持适当距离,造成两棵榆树妨碍其通行的情形,责任自负。张家的院墙及门楼只是与王家修建的下水道邻接较近,不影响其排水功能。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家诉讼请求;驳回王家的反诉请求。
张家向检察机关申诉,省检察院于2010年2月1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阜阳市中级法院再审。
阜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基本相同。但二审认定的双方之间“有一历史形成的东西通道”有误。根据双方所举的证据,榆树的位置是因包括张家在内的多家违章建房才成为现在生长在东西通道上的现状,并非是历史形成的原始通道。
该院再审认为:两棵榆树归王家所有无争议,且种树时不是种在历史形成的通道上,是种植在水塘边,生长数十年后,只是近年来多家填塘建房才形成现在的状况,这里有张家填塘因素存在。现在两棵榆树所在位置的通道有两个方向,一是拐向北,二是直向东。向东的通道在水塘边可再向北或南,但该路被张家的门楼隔断,也就是说张家的门楼和所处位置已妨碍他人向东通行,并非只是榆树影响张家的通行。张家建门楼的同时,在该路北的房西拉围墙,使得西墙包括门楼向西延伸,致使榆树旁的通行面积减少和使门楼与树的距离缩短。张家的新建门楼隔断了东西通道,使得该通道门楼以西的居民无法向东通行,反而妨碍了王家向东通行权。由于以上两个理由和事实,认定王家负有比张家更多的容忍义务不成立。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再审判决维持该院原判。
不是树侵人利益,而是树遭受侵害
张家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诉称:王家不履行伐树承诺有过错。两棵榆树生长的地方不是王家的宅基地,而是长在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上。
去年4月,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
王家在法庭上辩称:从宅基、通道、树木的形成及历史沿革看,抗诉机关认定的两棵榆树栽种在历史形成的原始通道上,严重失实。由于张家违法建设,致使其朝东、朝北无出口,两棵榆树成为所谓的障碍物,故责任自担。从树木的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与门楼相比,价值大小不言而喻,张家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树木在栽种时并不妨碍他人,但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不是树木侵害了他人利益,而是树木遭受侵害。因此,树木主人不负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王家所有的两棵榆树虽然不是栽种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但该树有数十年生长史,已形成了一种自然状态。随着周围居民不断扩大住宅建设及环境变迁,两棵榆树所在东西向道路,成为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内的附近居民出行的必经通道,两棵榆树逐年生长,不断挤占本来就不宽的路面。张家应明知上述情况并且应当预测到门楼及围墙的抵近建设,必然会对自己的出行造成妨碍,但其并未避免,故应责任自担。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支持张家一审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足。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阜阳市中级法院2010年12月作出的再审判决。
“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桐城六尺巷的故事从清代流传至今,早已成为融洽邻里关系、感化子孙的教材。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为利害关系闹得不可开交的屡见不鲜。省高院不久前启动监督程序,提审了两起邻里纠纷案,一起为两棵榆树,一起为一块空地,都是从2005年开始打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等程序,前后耗费9年光阴,个中纠葛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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