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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智能手机 没留神要捆绑套餐

安徽法制报 2014-04-14 20:55 大字

日前,消费者刘某在太和县城逛街,看到某手机营业厅门口聚集很多人,上前一问原来是搞“99元购机”活动,“99元就能买个智能手机,太划算了。 ”刘某心想,便立即掏出100块钱购买了一部某品牌的手机,后又预存100元办理了一个新手机号。回到家以后,刘某拿出手机准备送给儿子小刘,小刘接过手机和客户登记单,仔细一看,告知刘某赶紧将手机退掉,因为客户登记单上载明:“订购套餐月基本费69元,套餐有效期24个月”,这时刘某才如梦方醒,感觉完全被蒙蔽了,原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其实是某营业厅借卖手机之名销售通信套餐。自己购买的手机市场价也就五六百元,但绑定个69元的套餐24个月就要1656元了,另外,自己一个月也消费不了69元,算算还是自己吃亏了。刘某认为营业员没有事先向其完全说明协议内容,未尽告知义务,找营业员理论,营业员以刘某已亲笔签字,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退手机及套餐。

无奈,刘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某手机营业厅退掉手机和69元套餐。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确认了刘某所说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手机营业厅的店长,该手机营业厅的店长认为:“其店员应该告知了消费者刘某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不告知,刘某不可能亲笔签名的,而且刘某在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还注明:‘本次身份证复印件仅作手机入网使用。 ’这么仔细的人不可能不看协议内容就草率签名的。”对此,刘某称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用途是因为自己曾经上当受骗过,为防再次受骗所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了那句话。对于营业厅店员到底有没有告知刘某69元套餐的事,涉诉双方当事人都拿不出证据。消协工作人员向涉诉双方摆事实、讲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涉诉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诉方某手机营业厅退掉投诉人刘某订购的月基本费69元套餐,投诉人退还被诉方所购手机,补偿被诉方20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误购手机套餐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本案中,某手机营业厅不能举证自己尽了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刘某轻信手机营业厅口头承诺,在没看清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名确认,造成了维权困难。在此,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手机销售形式,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白实质内容再购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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