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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工期 随口加价房屋装修合同岂是儿戏?

安徽法制报 2014-01-27 21:09 大字

2013年7月28日,消费者慕某与太和县某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期限45个工作日,装修费70000元,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后直到2013年11月25日房屋装修还未竣工,慕某本想着将该房屋装修好作为婚房,年底结婚,眼看好日子一天天接近,婚房还未装修好。慕某跟某装饰公司说明情况后,装饰公司仍是拖拖拉拉,施工不积极。慕某只好投诉至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面对消费者投诉,该装饰公司解释道:“房屋装修未按期竣工是因为慕某对楼梯样式不满,想要好的又不愿加钱,时间拖了一个多月。”对此,慕某称:“合同已约定安装实木楼梯, 3000元,可是装饰公司又反悔说3000元不够买料的,又要加400元,后经协商楼梯3200元,施工耽误了一个星期左右。对于房屋装修未按期交付,主要原因还是装饰公司施工不积极。”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多次组织涉诉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装饰公司支付投诉人慕某合同违约金1470元,房屋于2013年12月19日前装修好交付使用。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慕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房屋装修合同违约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慕某与某装饰公司合同已经对安装楼梯的材质、价格、样式约定过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装饰公司要求加钱的要求不合理,另外,房屋装修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装饰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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