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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社会”还是“因地获罪”? 本报记者

市场星报 2013-12-13 12:29 大字

备受关注的阜阳太和“关某涉黑案”经过2天的审理,暂时落下了帷幕。在庭审中,关某等被告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成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公诉人认为,被告关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却认为,关某的“黑社会”是在原太和县委书记刘家坤(已因受贿罪逮捕公诉)的授意下策划出来的,是人为打造出来的假“黑社会”。最终,因案情涉及的案件较多,案情复杂,此案未当庭宣判。

控方:属于“涉黑”犯罪团伙

公诉方称,自2000年以来,关某同王某、崔某、周某等成员,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在太和县地域名气大增,逐步形成以关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某、崔某等为骨干成员,以王某、周某、梁某等为积极参与者,陈某、李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组织。

据公诉方介绍,2011年11月8日,宋兴峰被故意伤害事件发生;2012年6月9日,太和警方将关某定性为决定幕后主使并作出正式刑拘的决定;7月5日,关某在阜阳市开发区某住所被抓获,次日被太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诉方称,以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太和城关县城乡,尤其是北关社区内群众造成恐惧和伤害,致使群众不敢报案、不敢反抗,从而严重破坏了太和县的政治、经济秩序。

辩方:不符合“黑社会”特征

虽然控方列举的案件悉数在列,在庭审上,多名被告却否认了公诉方的说法,称自己与关某仅是朋友关系,并不受关某指使犯案,并不是“黑社会”。

与此同时,辩方律师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而本案完全不具备。因此,辩方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刑法》第294条明文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

“涉黑”罪名是“因地获罪”?

对于“黑社会”犯罪的指控,辩方律师认为,本案是因为原太和县委书记刘家坤(已因受贿罪逮捕公诉)帮助关系女性谋取私利,进入土地拍卖市场竞争结怨,打击竞争对手,滥用权力指令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将他人犯罪嫁接到关某头上。

据辩方律师介绍,2010年夏,太和县拍卖长征路北侧一块270多亩的土地,刘家坤的意图是让情人赵某入干股的晶宫集团,以底价1.8亿拍到该土地。由于关某和其他股东参与竞拍,频频举牌抬价,最后以7.6亿由晶宫集团拍得。损失数亿元的刘家坤因关某参加竞拍搅局,从此起意打击关某。2012年6月24日,刘家坤在局级以上干部大会上号召举报关某,定性为黑社会恶势力。

今年2月22日,刘家坤因受贿案发被省纪委带走“双规”,目前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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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体 记者 杨文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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