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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看病挪用公款

安徽法制报 2013-08-28 22:00 大字

本报讯 作为一名镇国土所副所长,竟将收来的押金,取出3万元为父亲看病,后又挪用10万元借给了自己的姐姐。 8月26日,记者从阜阳获悉,经太和县检察院公诉,涉嫌挪用公款的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任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7年11月,太和县税镇开展土地、窑业资源整合,经镇研究决定,凡报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窑主,需每户交纳10万元押金。经最终审核,邹某、张某、郭某等5户符合条件。 2007年12月,邹某等3人先后将10万元押金,交给了该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任某,另一人通过转账将10万元打到副所长任某账户,最后一人只交纳8.5万元。因此,任某共收取押金48.5万元。按照镇政府要求,任某将此款存入专门的账户。 2008年1月,任某的父亲因病入院,任某5次从存折中支取3万元,给父亲交纳住院费用。同年3月,任某的姐姐也因病入院,任某又从账户中3次支取18.899万元,借给其姐姐10万元用于治病,余款任某留在自己家中。 2008年11月,任某又从卡中取出1400元,用于自己平时家庭开支。 2009年12月,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案发后,任某潜逃。 2011年底,任某到太和县检察院投案。

今年1月,该案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任某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同时,在案发前,全部退还挪用款项,依法给予从轻处理。

(太检研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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