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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手机商家折价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2-09-24 22:55 大字

太和讯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日前成功调处一起消费投诉,将消费者送修的手机丢失的太和县某手机城按照手机折旧价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4月24日,消费者王某在太和县某手机城购买了一部价值1100元的某品牌手机。 6月9日,因手机振动器坏了送到该手机城自费维修,随后王某十几次去手机城询问,都被告知手机还没有维修好。近日,该手机城突然告诉王某,其送修的手机已丢失,而现在该款手机市场价也就600元,所以,只同意赔偿王某200元。王某很是郁闷:自己花1100元买的手机,只是振动器坏了,换个新的振动器才30元,即使再折旧,也不会就值200元啊。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王某所诉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该手机城的负责人及售后人员,手机城负责人及售后人员到消协后的阐述与消费者诉说的情况基本相同。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城按照该款手机折旧价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00元。

这是一起维修手机丢失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手机城维修消费者的手机,却不慎丢失,造成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该赔偿消费者王某的经济损失。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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