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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茶冒充新茶 消协维权调换

安徽法制报 2011-05-16 00:37 大字

太和讯 日前,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投诉,用陈茶冒充新茶的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调换符合双方交易约定的新茶。

陈某日前在太和县一家直销茶行购买了10斤茶叶,价值10000元。由于现在正是新茶上市时节,陈某向直销店老板特别强调,这10斤茶叶一定要是刚上市的新茶,直销店老板表示这个价格肯定是新茶。陈某当即付了10000元钱,直销店老板随即安排发货,按照陈某的要求送货上门。但令陈某十分生气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陈某收到茶叶后,发现直销店老板给其提供的茶叶并非是今年的新茶,而是前年和去年出产的陈茶,并且在茶叶的包装盒上还清晰地标明了生产日期。该10斤茶叶分别为2009年12月份生产的6斤,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4斤。陈某来到直销店要求老板给个说法,遭到老板的拒绝。该直销店老板称,陈某当时购买茶叶时并没有指明要新茶,而且该批茶叶并没有超出保质期,质量也有保障。无奈陈某来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直销店退还10000元或者给其调换今年出产的新茶。

太和县消协受理投诉后,查看了陈某出示的从该直销店购买茶叶的凭证,仔细查看了陈某提供的茶叶样品和包装盒,确定该批茶叶确实是陈茶。陈某称自己当时订购的就是新茶,这种茶在市面上陈茶与新茶价格相差几倍,如果当时直销店老板说只能提供陈茶自己是绝对不会购买的。太和县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对其所购买商品的知情权,经营者应该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产地、质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该茶叶直销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消协调解,该直销店答应为消费者调换新茶,涉诉双方握手言和。 (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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