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有功矫正对象获减刑
本报讯日前,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减刑案,阜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检察意见。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参加武汉抗疫的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并缩短缓刑考验期。该案成为安徽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成功办理的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案件。
2020年3月,阜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颍州区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主动请缨到武汉参加抗疫这一情况,立即调查了解赵某某日常监管表现。在赵某某返阜解除医学隔离后,阜阳市检察院及时派员与当事人及其工作单位阜阳市某医院联系,对其援鄂经历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新冠肺炎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后,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紧急驰援武汉抗疫号召,主动请缨,带队参加援鄂医疗队奔赴战疫一线,先后转战武汉市汉阳医院、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40余天,为“武汉保卫战”的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赵某某被武汉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评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先进个人”,湖北省委省政府为其颁发新时代“最美逆行者”荣誉证书。根据《刑法》第78条之相关规定,赵某某抗疫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阜阳市检察院及时向阜阳市司法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阜阳市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请对赵某某减刑。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阜阳市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法院发出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
阜阳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了赵某某提请减刑案,并于日前依法作出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为3年。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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