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设施农用地需签三方协议
■本报记者胡明兵
“我流转了一片土地,养了鸡鸭鱼,种植了一些果树,想建几间鸡鸭圈舍和看护房,不知道算不算违法。 ”近日,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的老董向记者咨询。
根据老董的叙述,他流转的土地是一片荒地,但他还是有点担心,怕建起来之后,国土部门、建设部门会将其拆除,所以想问问是否能建?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记者了解到,老董所说的地其实就是生产设施用地。根据有关规定,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就是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用地由于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对土地进行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虽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履行其他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首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由此可见,老董如果要建鸡鸭圈舍和看护房,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是可以的。但记者还要提醒老董及广大读者,根据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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