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起小伙伴,自己却没能上岸 孩子为救人溺亡,法院判决家长担责6成,村委会担责4成

颍州晚报 2018-08-14 17:01 大字

核心提示

每到暑假,防溺水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两年前,颍东区某村也发生了一起溺水事件:一个孩子掉进水里,另一个孩子将他救起,自己却溺亡……究竟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6个孩子去钓虾

意外却不期而至

2016年6月11日下午,家住颍东区新乌江镇某村的磊磊(化名)与好友亮亮(化名)等,相约来到村子东侧一处池塘内钓虾。他们6个孩子,最小的10岁、最大的12岁,没事便在村子附近玩耍。因此,这一次钓虾,大人们也没有多想。可就是这一疏忽,悲剧发生了。

孩子们先选择在一处池塘钓虾,后因毫无收获,便转移至另外一处池塘。期间,亮亮从两个池塘中间的土埂处返回取虾网等物品时,不慎跌入水塘中。

岸上的小伙伴们惊慌失措,连声呼喊“救命”。就在这危急时刻,磊磊挺身而出,将亮亮救上了岸,可他却因体力不支,没能上岸,溺水身亡……

悲剧发生以后,磊磊的家人悲痛欲绝。为了感谢磊磊的救命之恩,亮亮家人在葬礼上给付磊磊父母2.6万元。

村委会、取土人

谁该负责?

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多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警方调查发现,事发水塘形成有三四年,水深约三米,所在土地已闲置十年以上,属村委会所有。

该块土地被他人取土、卖土后形成的多个不规则相邻的小池塘,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磊磊的母亲刘某认为,村委会以及池塘承包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上,村委会认为,该块土地是已分配到户的宅基地,有使用权人、管理人,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但并未进行举证,法院视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村委会明显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安全隐患,对亮亮的死亡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磊磊家人提出取土人梁某、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

监护人承担六成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6名儿童去水边玩耍,监护人未能发现并制止。磊磊因救助落水的亮亮而溺水死亡,刘某作为磊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会作为池塘所在土地的所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责任比例按6:4分担。磊磊为救助亮亮溺水死亡,亮亮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应补偿8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磊磊家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为24万多元,由个人承担14万多元,村委会承担近1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村委会支付磊磊家人精神抚慰金4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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