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和水质变差,被罚钱;空气和水质改善,有补偿 阜阳市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呵护碧水蓝天

阜阳日报 2018-07-26 08:2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冯启俊)7月23日,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同意《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阜阳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记者了解到,阜阳市将全面推行空气质量、地表水生态补偿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呵护阜阳碧水蓝天。 保护生态环境,就能得到补偿

生态补偿,是一种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制度设计,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通俗地说就是,空气和水质变差,将被罚钱;空气和水质改善,将有补偿。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另外,省政府也要求建立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跨区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今年初,《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全省建立了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今年一季度,根据全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在全省16个地市中,因断面水质改善获得生态补偿最多的是阜阳市,收入550万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以此进一步落实各地对本辖区空气、水体质量的属地责任,避免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形成地方党委政府牵头总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促进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要缴纳补偿金 市深改领导小组审议的《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提出,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对各县市区实行按月考核,每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综合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综合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县市区,分别按照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综合排名后三的县市区完成当月累计控制目标时,不需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综合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县市区,分别按照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获得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综合排名前三的县市区未完成当月累计控制目标时,不予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不得挪作他用。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全市建立以县市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机制。

这一机制适应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颍河、泉河、济河、黑茨河、界南河、谷河、西湖等沿线8个县市区的12个主要河湖所有考核断面。对列入补偿范围的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市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市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污染赔付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于水质年度目标达到优于III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生态补偿金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市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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