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
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王亚茹 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临泉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皖浙农贸市场部分熟食经营户、街道摆摊设点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等80余人参与了旁听。
被告人任某某系临泉县皖浙农贸市场熟食经营户,之前,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公司抽样人员按照抽样程序,依法持证对任某某的摊位进行监督抽查。
据了解,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3克导致死亡。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肉制品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0.03g/kg。经检验,任某某摊位抽样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0.084g/kg。经查,为了让卤制鸡爪的颜色更好看、更便于销售,自2017年3月开始,任某某开始往卤汤锅内添加亚硝酸盐。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任某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该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卤肉的过程中,超标添加亚硝酸盐进行贩卖,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依法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此案审判长曹剑锋介绍说,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希望这次庭审能有效告诫经营户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临泉县人民法院还严把质量关,从严、从快、从重处罚违反食品安全的案件,为临泉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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