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严惩“自己住新房爹妈住危房”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赵怀勇)子女住宽敞明亮的安全房,父母却住脏乱差的危房,这种行为要依法严惩。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要求存在上述行为的赡养义务人须在6月30日前主动将父母接入其住房共同生活。
《通告》指出,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的,都属于未尽赡养义务。存在上述行为,赡养义务人须在6月30日前主动将其父母接入其住房共同生活,并尊重父母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故土难离,旧房难舍,子女务必保证原住房安全、衣食无忧、住处环境干净卫生、基本生活用品齐全。否则,政法机关将自6月30日起,对于在扶贫摸排过程中发现有被赡养人居住在危旧房及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情况,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拒不履行的,由被赡养人所在村委会协助,被赡养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为起诉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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