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期限有争议 村民强拆逐客律师:村民私自强拆属违法行为
[摘要]律师:村民私自强拆属违法行为
■ 本报记者陆杨
“村民不是法院,他们有什么资格来拆我房屋? ”近日,临泉县姜寨镇姜寨村一家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树伟向本报投诉称,他的合作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地村民强行拆除了。
据李介绍,他不是姜寨村人,但在姜寨村的南头村民组租地经营合作社多年。 11月1日,南头村民组的村民开着挖掘机来到他的合作社旁,强行推倒了他的房屋。 “等我赶到现场时,房子已经被推倒了。 ”李树伟说,几十位村民在现场,他压根阻拦不了。
南头村民组的村民为何会对一个外来的合作社负责人采取如此措施呢?李树伟说,这是因为他和南头村民组签订的租地合同有争议。
原来,李树伟在1994年9月和南头 村民组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协议第二条双方约定,租期20年,从1995年至2015年。但协议的第五条又约定“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李树伟认为,合同终止日期应第二条约定的到2015年年底,而南头村民组则认为应以第五条为准,2014年9月合同就应终止,李树伟本该在去年9月就搬出去,让出地来。
“我问了很多律师都说合同应是2015年年底到期,因此我有道理当然不搬。 ”李树伟说,他的合作社紧邻镇街道,位置很好,南头村民组看上了这块地,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赶他走的。
对李的说法,南头村民组组长王学立予以反对。他称,李树伟是在狡辩,1994年签的合同,自然到2014年截至,更何况合同明确约定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王学立说,他们村民组早在去年9月之前就让李树伟搬走,但一直未能成功。 “考虑到都是熟人,也就忍了一年,没想到今年9月,他还是没搬,而且还欠了两年的地租,实在没办法,几个村民才去拆房的。 ”
“我只欠了一年地租,因为去年的时候,合同已经存在争议了,在争议期间,万一我钱也给了,房子也不拆了,岂不是亏大了。 ”针对王学立的说法,李树伟回应说,他去年就担心有人会拆他房子。
一方说合同去年到期,一方说合同今年年底到期。对此,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双方认识都有错:“当年协议约定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说的是协议的全部内容生效,其中就包括协议第二款20年期限的约定,所以,合同应该到2015年截止。 ”
“即便是2015年止,也应该是2015年1月1日,而不是李树伟理解的12月31日。 ”韩宝表示,1994年约定的租地期限从1995年到2015年,意味着期限是1995年1月1日起的,20年的话自然到2015年1月1日止。
因此,韩宝指出,南头村民组在去年9月就催促李树伟搬走的做法不正确,而李树伟执意到2015年年底才搬的做法也欠妥。
“双方有争议的话,应该找政府部门协商,甚至可以去法院,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 ”韩宝表示,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南头村民组村民私自拆房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李树伟有理由起诉对方索要赔偿。
昨日记者发稿时,记者从姜寨镇政府有关人员处获悉,双方正在就此问题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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