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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开庭

阜阳日报 2015-05-15 08:57 大字

[摘要]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县首例

本报讯 (通讯员 牛涛 刘智奇)5月13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王某诉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第三人王某某办理的房产证撤销一案。与以往行政诉讼开庭不同的是,该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了被告席上。这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县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庭审中,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答辩。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临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煌真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5月1日之后将成为新常态,是对法律和原告的尊重,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对促进该县依法行政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临泉县政风行风监督员肖大鹏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后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学法、守法和依法行政,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过程中,也能够充分了解群众有哪些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环节需要改进,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更好地服务群众。

据了解,按照临泉县“依法治县能力提升年”活动要求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规定,今后,临泉县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依法出庭应诉所涉行政案件。

法律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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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程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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