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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毕雯琦临泉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刘女

阜阳日报 2015-04-24 09:01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毕雯琦)4月21日,临泉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刘女士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是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后,签发的全市首张人身保护令。

50岁的刘女士与被申请人洪某系同居关系,刘女士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洪某多次在酒后实施家暴。4月3日,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洪某对刘女士施暴,致使后者受伤住院。邻居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4月20日,刘女士走进临泉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4月21日,在审查核实了报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照片、邻居证明等证据,并向双方当事人谈话询问情况后,法院认为,申请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洪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女士。如被申请人洪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日,法院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辖区派出所。

据介绍,全市首张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及执行,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家暴案件,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不仅使申请人有了法律保护,也使被申请人受到法律约束,对今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链接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建立了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不仅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则、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标准、量刑的政策,还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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