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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民警出庭锁定犯罪事实

安徽法制报 2015-02-12 19:57 大字

本报讯 阜阳涉嫌贩毒人员身患脑瘤,连云港买家前来购买毒品时被抓。由于涉嫌贩毒人员在诉讼阶段病重死亡,买家落网后始终坚称是收到公安特情引诱,自己并没有联系交易毒品。 2月11日,记者从临泉县法院获悉,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庭审中依法通知负责抓捕买家韩某某及同案被告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临泉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首次启动“本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

据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与阜阳涉嫌贩毒人员熊某某约定购买200克毒品海洛因。韩某某驾车从连云港到阜阳,准备从熊某某处购买毒品后运回连云港。熊某某送货途中在临泉被抓获,后为立功,协助公安机关在交易地点阜阳市化肥厂附近将韩某某抓获。熊某某患有脑瘤,在诉讼阶段病重死亡。

由于涉案毒品达200克,且同案熊某某已死亡,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否认其与熊某某联系交易毒品事宜。临泉法院在庭审中依法通知负责抓捕韩某某及熊某某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当庭说明了被告人犯罪的现场情况,并当庭接受法庭、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质询。侦查人员出庭证明有关犯罪情况后,韩某某对其事前联系毒品交易事实及归案后的有罪供述不再进行辩解。

据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毒品案件存在较为突出的取证难、印证难、认定难,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办案民警出庭说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目睹的犯罪过程、现场情形、抓获罪犯等事实情况,对某些案件通过开庭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临泉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首次使用,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引导侦查活动规范,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涉案毒品、毒资及作案车辆依法没收。当庭宣判后,韩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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