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喜宴 放烟花炸晕路人
“一女士途经办喜宴酒店门口时,被烟花伤到手臂与脖子并当场晕倒,协商赔偿不成,诉至法院。”昨天,临泉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经法院调解,烟花销售者与酒店分别赔偿任女士9100元和800元。
2012年9月6日,临泉县65岁的任女士到县城港口路菜市街买菜,途经临泉一酒店门前时,因该酒店正在办喜宴,并在门口燃放烟花,一颗烟花弹飞到任女士手臂上爆炸,致使任女士手臂与脖子等多处受伤并当场晕倒。任女士后被送医院治疗,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近5000元。
事发后,任女士家人找到酒店及当日办喜宴的常某要求赔偿。因常某认为该事故应属经销商李某所销售烟花自身产品质量问题,遂通知经销商李某赔偿。因多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1月27日,任女士将经销商李某、临泉某酒店及常某一并起诉至临泉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近17000元。
昨天,临泉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对任女士受伤事实及各方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李某与酒店自愿分别赔偿任女士9100元和800元,并于2013年1月6日给付赔偿款。朱甫 肖彦金 本报记者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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