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一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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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庆
本报讯
8月26日,临泉县原县委书记王政受贿一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政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被告人王政曾先后担任临泉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该案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理。2009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09年9月安庆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政在担任临泉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介绍工程、提拔干部、调动分配、安置工作、干预下属行政工作等途径,收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公司企业负责人等54人所送现金、购物卡400余万元人民币及金条、房产等财物。在诸多请托人中,绝大部分行贿者是临泉县党政机关干部,其中临泉县原政法委书记杨华杰所送贿赂款30多万元,是检察机关指控王政受贿金额最高的一笔。杨华杰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达4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所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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