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上动手脚,“克隆”他人银行卡 不到1个月,盗刷卡里近40万元

颍州晚报 2019-02-13 10:36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楚楠楠特约通讯员聂涛)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盗贼也不断翻新作案手法,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界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梁某、王某、杨某在国内外盗刷多人银行卡共计近40万元。

梁某是广东省梅州市人,王某是河北省赵县人,杨某是河南省光山县人。三个来自天南地北的人在网络里结识,因都曾有过盗窃的经历,一拍即合,决定利用高科技手段攫取钱财。

2016年年底,梁某伙同王某、杨某计划盗刷他人银行卡。三人商议由杨某和王某出钱购买设备、寻找可以采集银行卡信息的ATM机,梁某负责安装设备。窃取信息后,王某负责整理信息和复制他人银行卡,然后由梁某和王某在国内盗刷他人银行卡,杨某在国外盗刷他人银行卡。

2017年3月,杨某和王某从河北石家庄出发,在各地寻找能够安装设备的ATM机。二人分别在界首市健康路中段某银行的ATM机、合肥光明路的某银行ATM机、巢湖三中路和健康路的某银行ATM机上安试成功。

随后,王某联系梁某,梁某负责安装设备,王某负责收集和整理银行卡信息,十多天后,几台ATM机的银行卡信息被采集完毕,后由王某将采集的银行卡信息制作成银行卡。

一切准备就绪以后,杨某前往柬埔寨负责国外的盗刷卡任务。同时,王某和梁某在国内盗刷他人银行卡内现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三人集中取款共计近40万元。

正当三人洋洋得意做着发财梦时,警方于2017年5月18日,将三人分别抓获归案。

近日,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八年、七年零八个月和七年零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五万元。

提醒

如今,银行卡的防盗刷技术在更新,但盗刷团伙也在更新自己的技术。上述案件中,犯罪团伙在ATM机上动手脚复制信息盗刷银行卡,这种新型犯罪已在不少地方发生,这种手法隐蔽性强,迷惑性大,警方也作出了相关提醒:

1、持卡人在ATM机上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

2、进行刷卡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视线,交易完成后,要检查卡片是否是本人卡片;

3、开通短信通知业务,确保持卡人可以第一时间获悉资金变动情况;

4、及时将磁条卡更换成更为安全的芯片卡;

此外,市民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做到三个“尽快”:

1、尽快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账户是否有异常,并办理挂失;

2、尽快到最近的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3、一旦发现被盗,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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