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还贪污数罪并罚法不容

阜阳日报 2018-02-14 10:58 大字

本报记者 任秉文 通讯员 石继平

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76万元予以追缴。

2008年,时任界首市某公司经理的吴某某得知公司将进行改制与破产清算,便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本人及朋友姚某、李某等人的名义伪造借条交由会计做账,虚构劳服公司债务合计90余万元,用于套取公司改制资金。劳服公司清算组根据审计报告先后给吴某某、姚某、李某等人开具现金支票,被告人吴某某共套取76万元,后因改制资金不足,用于虚构的劳服公司欠张某6万元及欠张某某11万元抵消吴某某欠劳服公司款进行平账,剩余部分未套取出。

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孙某合伙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成立江西省某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并借用江西省某市毛织厂名义,在无经营、无产品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以恒鑫公司名义向阜阳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涵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共计50余万元,税款公司9万余元,对方已抵扣税款9万余元;以江西省某市毛织厂名义向深圳市某时装厂、深圳市某服装公司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共计800余万元,税款共计145万余元,对方已抵扣税款123万余元。

界首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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