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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行车中拨打电话 涉事司机被拘留8日罚款550元

阜阳日报 2017-12-05 13:0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任秉文 通讯员 王鹏 熊付宝)12月1日下午,临泉县消防中队接到火灾报警,消防车救援途中却遭遇一辆河南籍牌照的白色面包车阻拦。12月2日,市消防支队官方微博@阜阳消防在线公开举报此事。12月3日,界首市警方认真调查后,证实面包车驾驶员有故意阻挡出警车辆的情节,且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决定对涉事司机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550元、驾驶证记2分的处罚。

“当天,界首市光武镇发生一处火灾,由于火势较大,除界首市消防部门出警外,太和、临泉消防部门也参与了救援。”阜阳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出警过程中,绝大多数车辆驾驶员都能主动让行,但临泉县消防中队车辆在驶入界首时却遇到一辆白色面包车故意阻挡,“消防车多次鸣笛示意,甚至通过喊话的方式要求面包车驾驶员让行,但他却无动于衷,甚至还拿出手机拨打电话,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事发地段位于界首境内,阜阳市交警支队初步核查后,将线索及有关证据转交界首交警部门处理。12月3日夜间,界首警方依法传唤白色面包车驾驶员王某某。经查,12月1日13时30分许,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河南省台前县居民,1981年出生)驾驶豫JLB979牌照面包车,行驶至204省道界首路段,明知后方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辆,却不主动避让,且有故意阻挡出警车辆的情节。

消防部门摄录的现场执法音视频显示,出警消防车辆多次鸣笛警示并喊话提示,王某某明知行车途中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辆需主动避让,却长时间占据车道不予让行。在此期间,王某某还驾车拨打电话,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界首警方决定对王某某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王某某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作出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应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为生命救援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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