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前妻妹 故意伤害被判刑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聂涛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人刘俊因一时冲动打伤了前妻妹,不仅赔款,还被法院定罪判刑。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刘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几年前,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被告人刘俊与妻子桑莉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然而,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3万元债务并未偿清。离婚后,桑莉改嫁他人,刘俊离家外出,不知所踪。债权人找不到刘俊,便三天两头到桑莉家登门索债,桑莉不认可该笔欠款、拒绝偿还,债权人一气之下将刘俊和桑莉一并告上法庭索要欠款。
在法庭受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开庭前夕,桑莉获悉刘俊已经返家的消息,便邀妹妹桑莹一同前往,找刘俊询问两人婚内举债的事实真相。2016年6月25日傍晚时分,桑莉姐妹俩来到刘俊住处,你一言我一语地一阵奚落,引来了左邻右舍的围观。刘俊觉得自己在父老乡亲面前丢了脸、受了辱,恼羞成怒,不计后果,对桑莉、桑莹姐妹俩一顿拳脚相加。厮打中,刘俊将桑莹打倒在地,致其左手部受伤。经鉴定,桑莹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俊与被害人桑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俊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桑莹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桑莹的谅解。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俊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俊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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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刘公颍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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