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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引发纷争 继母子对簿公堂

阜阳日报 2016-11-23 15:50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聂涛

市民龚先生因公殉职后,国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付其家属抚恤金、丧葬费64万元,孰料,这笔抚恤金撕裂了继母继子间的亲情,为分割上述费用,继母子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共有权纠纷案件。

龚先生是界首市某单位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早年与前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婚生子判给前妻抚养。2011年春季,龚先生与丧偶的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各自都有子女,且均已长大成人。龚先生和林女士婚后感情甚笃,孰料,天有不测风云,今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年富力强的龚先生猝死在工作岗位上。随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给付其近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费64万元,就是这笔款项成了林女士与继子几近反目的导火索。经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无果后,继子将继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林女士称,自己是龚先生的合法妻子,丈夫去世后,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归自己所有,另外,自己的子女为继父料理了后事,就是分钱也应该有份。但是龚先生的儿子坚持要同继母平分这笔抚恤金及丧葬费。

为避免矛盾激化,最大限度修复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承办法官针对案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龚先生九旬老母亲分得10万元,其亲生儿子分得20万元,余款34万元归龚先生遗孀林女士所有。

界首法院法官介绍,丧葬费、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具体分配原则,实践中通常是以《继承法》第十三条为参考,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及子女,以及第三人被继承人的母亲,应当参照继承法,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抚恤金,并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丧葬费余款及抚恤费。该案的成功调解,缝合了亲情,促进了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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