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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偷盗手机网吧窃贼获刑

阜阳日报 2016-11-23 15:48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实习生 周敏 通讯员 聂涛

网吧内,趁他人睡觉之际,他多次盗窃他人手机,价值数额共计4149元,最终案发锒铛入狱。10月25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6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临泉县神州网吧,趁网管刘某在吧台内睡觉之际,将刘某放在吧台上价值1625元的手机盗走。第一次盗窃轻易得手,令他得意忘形,继续行窃。6月26日5时28分许,韦某某从临泉县骑摩托车来到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人民路新世纪网吧,趁被害人贾某在座位上睡觉之际,将贾某正在充电的价值1610元的手机盗走。当日5时40分许,韦某某又来到界首市体育场对面的蓝波湾网吧,趁被害人张某在座位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639元的手机盗走。6月28日5时37分许,韦某某来到临泉县小雨点网吧,趁被害人胡某在座位上睡觉之际,将胡某放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价值275元的手机盗走。不过,这一次他可没有前几次幸运了,在销赃时被警方查获,涉案金额共计4149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不思悔改,仍进行盗窃,并从临泉流窜至界首作案,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折款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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